东北企业将获多项优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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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19日07:11 华商晨报 | ||||||||
东北增值税改革的实施将为全国税改提供宝贵经验,辽宁的企业也在此期间得到快速发展的契机。为此,记者采访了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董树奎局长。 华商晨报:东北税改的核心内容有哪些? 董树奎:在东北税改规定中,明确了在东北地区实施增值税扩大抵扣范围政策的基本
根据税改要求,东北三省一市(辽宁省、大连市、吉林省、黑龙江省)凡生产销售装备制造业、石油化工业、冶金业、船舶制造业、汽车制造业、农产品加工业等6个行业产品的年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50%(含)以上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都在适用范围之内。 华商晨报:有消息称,东北企业不仅将得到此次税改17%的增值税抵扣,还将得到中央关于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董树奎:目前,辽宁省国税已经收到了财政部以及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落实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这个同样在7月1日起执行的政策提出,东北地区工业企业的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除外),可在现行规定折旧年限的基础上,按不高于40%的比例缩短折旧年限。同时东北地区工业企业受让或投资的无形资产,可在现行规定摊销年限的基础上,按不高于40%的比例缩短摊销年限。但协议或合同约定有使用年限的无形资产,应按协议或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进行摊销。 另外,东北地区企业的计税工资税前扣除标准将有所提高,具体扣除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平均工资水平,在不超过上述限额内确定。企业在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标准以内实际发放的工资可以在税前扣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