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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的锅炉不热,拆!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19日07:38 哈尔滨日报

  本报讯 (贝亚 记者 张素梅)新安的锅炉却不热,一方要拆,另一方就是不拆,双方为此闹上公堂。

  去年,个体户张某自建了一处二层楼房,竣工后,经人介绍,张某与李某达成制造、安装锅炉及供热设施的口头协议:李某为张某制造并安装能满足整栋楼供热的锅炉及取暖设施,张某给付其安装费6400元。10月,锅炉安装完毕,但进入取暖期后,却达不到供热标准
,为此,张某多次找李某协商,李某也曾加过暖气片,但屋子还是不热。双方无法达成协议,张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拆除锅炉及供热设施,返还安装费并赔偿损失5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不具备安装供热锅炉及设施的资质,违反国家法律及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口头协议无效。一审判决,被告自行拆除锅炉及供热设施并返还原告安装费6400元。

  李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在审理期间,李某提供一份证据,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安全注册准许证,该许可证是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尽管如此,市法院认为,李某与张某之间是口头协议,属于无效。由于供热设施达不到供热标准,张某要求李某拆除供热设施、返还安装费的诉讼请求,法院应予以支持。李某虽拿出经有关部门核发的准许证,但并不能证明他所安装的锅炉已达到供热标准。因此李某上诉理由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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