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主应否为惹祸车顶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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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19日07:38 哈尔滨日报 | ||||||||
晋璇王丹本报记者张素梅 被盗出租车撞伤人,肇事者弃车逃跑,伤者的医疗费等该由谁出?车辆所有权人该不该承担赔偿责任?日前市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喝粥车被盗 被盗车撞人
张某承包了一辆飞达出租汽车公司的夏利出租车,并雇吴某为夜班司机。2001年3月的一天清晨4时许,开了半宿车的吴某到道里区一家粥铺喝粥,出来时发现,停在门口的出租车没了,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而与此同时,道里区地道街附近却发生了一起车祸。陈某骑着三轮车驮着韩某正常行驶,突然被一辆白色夏利出租车撞伤,夏利车非但没有停下,还径直向前方驶去。陈某死死地记住了车号。 肇事者逃逸 伤者告公司 陈某记住的车号与吴某所丢的车是同一辆。道里公安分局立案侦查后,认为“吴某的车辆被盗基本属实”。交警部门则认定,肇事司机驾驶的夏利车制动不合格,在发生事故后不主动停车和保护现场,而驾车逃离现场弃车逃逸,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撞伤的陈某、韩某住了近2个月医院,花了好几万元医疗费,2人又没有固定职业,生活雪上加霜,由于找不到肇事司机,他们将飞达公司告上法庭,要求飞达公司赔偿他们的医疗费、伙食补助费、伤残补助费及精神损害赔偿等损失。 一波起三折 所有人无责 2002年末,原审法院作出判决,由被告飞达公司赔偿陈某、韩某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补助费等总计3万余元人民币。 判决后,飞达公司不服,上诉至市法院。市法院于去年2月作出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发回原法院重审。原法院重审时,将出租车承包人张某及夜班司机吴某追加为被告。 原审法院重审后认为,由于驾驶员吴某在车辆被盗后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在立案侦查后亦认定为车辆被盗情况基本属实,故本案属于被盗机动车肇事,按有关法律规定,被盗车辆肇事由肇事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车辆所有权人不承担责任。该出租车的制动不合格与损害后果无直接的因果关系,陈某、韩某可于公安机关破案后,向犯罪嫌疑人另行提起诉讼。据此驳回陈某、韩某的诉讼请求。 陈某、韩某不服,提起上诉。日前市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