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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不“高速”是否违约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19日07:51 浙江在线

  [事件]:高速公路有时不高速,这是一个让驾驶员和乘客都比较头痛的问题。日前,叶某为乘坐杭州至江西的飞机,从宁波段塘入口驾车驶入杭甬高速公路至杭州萧山,但由于高速公路在修路,尤其在绍兴至萧山段,修路还引起车辆堵塞。叶某认为高速公路没有实现其高速的目的,所以提起诉讼。

  高速公路公司已构成违约

  原告:为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支付高速通行费70元及“宁波四自”费5元和“宁波通途”费5元,因此在进入高速公路后和高速公路公司形成了服务合同关系,被告应提供符合高速公路路况的服务。而在实际行驶中,根本未能达到高速的目的,原告行驶的平均时速为70至80公里,因此可以认定被告已构成违约。要求高速公路公司返还一部分高速通行费,并赔偿原告因堵车及疏导期间的汽车汽油费,并就因时间匆忙造成的精神利益损害向原告书面赔礼道歉。

  公司已发布道路信息

  被告:公司在实施路面拓宽和维修工程当日,均在杭州一些主要媒体发布了消息,此外还特别说明:司机在进入沪杭甬高速时最好能事先了解有关高速的道路信息,以选择合适的交通路线,赶国际航班的乘客,一定要提前出发,以防高速出现意外事故堵车;进行消息发布时,还对高速公路实施拓宽工程的时间、地点均作了公告,并提醒司机高速公路的拓宽“边通车、边施工”将不可避免地对过往交通造成影响,万一高速公路拓宽施工出现大堵车,司机可选择其他路线。所以被告方已经就有关问题作了说明,不属于违约。

  被告不存在违约

  法院:原被告间服务合同关系成立。被告作为高速公路的管理者,履行其法定的管理义务,对高速公路进行拓宽和维修,这是服务于社会,有利于广大通行者,其行为并无不当。在实施拓宽和维修之前,被告也通过报纸及电台进行了媒体宣传,已尽其所能进行公告,并无隐瞒。

  原告既然选择在高速公路通行,应当注意发布的相关信息。原告在知道或应当知道高速公路正在实施拓宽和维修的前提下,仍选择高速公路行驶,领取通行卡与被告建立服务合同关系,应认定原告承诺自愿接受被告在惯常收费标准下高速公路实施拓宽和维修情况下的服务。由此可见,被告不存在违约,也不应该承担违约责任。来源:浙江日报 作者:本期主持人:记者黄宏实习生邝路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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