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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28万损失谁之责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19日08:30 安徽在线-安徽商报

  控方指控1:伪造董事长签名,办理质押担保

  据合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检察院指控:陆晓明违反中国证监会及公司有关规定,在未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批准、授权的情况下,为达到委托理财目的,于2002年9月18日擅自将公司2000万元资金异地存款于中信实业银行广州分行。陆晓明伪造公司董事长陈宗海(现已离任)签名,向中信实业银行广州分行出具承诺函,为广东中粤公司2000万元贷款提
供为期一年的质押担保。

  控方指控2:造成1828万元损失

  2003年10月,由于广东中粤公司无法归还贷款,广州中信实业银行广州分行遂将科大创新2000万元存款扣划还贷,最终造成科大创新1828万元重大损失。

  陆晓明陈述1:“被关押我不能接受”

  公诉方宣读完起诉书后,陆晓明回答:“起诉书指控的不是事实,我认为我是无罪的。”陆晓明仔细听了公诉机关宣读的证据并一一为自己辩护。庭审中,陆晓明说:“我在科大创新干了4年,可谓呕心沥血,可今天被关押是我不能接受的。”

  陆晓明陈述2:“希望我的案例能教育全国有高校背景的企业”

  记者了解到,庭审前,陆晓明已将此案的详细经过、自己的深刻反省及认识写了一份长达9页纸的陈述材料。在这份材料中,陆晓明说,“经历这一刻骨铭心的变故后,我恳切希望能给我机会继续为国效力,以弥补我的过失和由此带来的损失。同时我也希望我的案例能教育全国有高校背景的企业,希望他们从中汲取经验教训,避免更多的人和资产付出如此惨重的代价”。

  庭审焦点1:主体身份是否适格庭审中,控辩双方就陆晓明是否系国有公司人员身份展开了激烈的辩论。公诉机关指控陆晓明触犯了我国刑法168条之“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规定,给科大创新造成了1828万元的经济损失。而辩护律师认为,陆晓明所在科大创新是一股份公司,该公司性质非国有公司,因此陆晓明也不是国有公司人员,而是被股份公司聘任的高管人员,因此公诉机关指控罪名不能成立。

  庭审焦点2:是个人行为还是公司默许的公司行为

  昨日庭审的另一焦点问题集中在,委托2000万元理财,是陆晓明的个人行为还是公司高管人员都默许的公司行为。陆晓明及其辩护律师都认为,委托理财一事虽然未经公司股东大会同意,但是经公司高管人员默许的,非陆晓明的个人行为。但公诉机关用13位科大创新有关人士及与该案相关人员的证人证言证明,委托理财一事公司的高管层根本不知道。

  由于案情复杂,法庭未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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