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育权≠抚育义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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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19日08:56 解放日报 | ||||||||
“阿虎与阿珠自愿离婚;儿子铭铭由阿虎抚育,女儿苹苹由阿珠抚育……”一对因儿女抚育权问题争执数年的离婚夫妇,在法官的悉心开导下,不久前终于达成了调解。 破裂 上世纪80年代初,阿虎和阿珠经人介绍恋爱结婚,先后生下女儿苹苹和儿子铭铭。
不久,双方感情渐渐出现裂痕,另一个“她”———小芳,介入了阿虎的生活。1992年,阿虎还与小芳生下了女儿。1997年一个春末的晚上。阿虎回家后不久,阿珠就与他吵开了。吵着吵着阿珠动起了手,拿起木棍朝阿虎头上打去,不慎竟将他左眼打瞎。一怒之下,阿虎将妻子告上法庭,阿珠被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自此,阿虎留下一双儿女,离开了阿珠。 争儿 几年后,阿虎提起离婚诉讼。一审法院判决准予两人离婚,儿子铭铭判归阿虎抚养,女儿苹苹则判归阿珠抚养。 阿珠不服,向市二中院提出上诉要求:儿子铭铭也归自己抚养。对此,阿珠列出3条理由:第一,铭铭始终与自己生活在一起,而阿虎长期以来对铭铭从不过问。第二,阿虎已与他人育有一女,他能一视同仁吗?第三,铭铭本人也表示不愿跟父亲一起生活。而阿虎也坚持要求维持原判,儿子由他抚养。 调解 二审中,对于儿子的抚养权问题,阿珠与阿虎争执激烈、互不让步。承办法官袁月全明白:无论阿珠还是阿虎,站在各自立场上坚持要求抚养儿子,于情于理都不过分。经过反复思量,法官形成了一个大胆的设想:抚育权与具体的抚育义务能否分离? 对此,法律没有具体规定:没有说可以分离,也没有说不能分离。“如果两者可以分离,本案可以有一个圆满的结果。”经过反复思考和论证,袁月全的思路越来越清晰:首先,苹苹的抚育权属于阿珠,铭铭的抚育权属于阿虎,这于法、于情、于理完全相符。在此前提下,两个孩子的日常生活由阿珠具体负责照顾和料理,这样既无悖于法,也更符合本案的“情理”。 经合议庭商议,袁月全最终决定采取调解方式化解矛盾。经过法官的悉心开导,阿珠和阿虎最终签下了调解协议:儿子铭铭由阿虎抚育,女儿苹苹由阿珠抚育,铭铭与苹苹的日常生活由阿珠照顾和料理,阿虎自当月起按月支付阿珠铭铭的抚育费人民币500元,至铭铭18周岁止……(文中人物均为化名)本报通讯员潘巳申本报记者陆一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