灶具蹿火伤厨师厂家判赔十七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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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19日09:23 扬子晚报 | ||||||||
本报讯南京的两名厨师刘扬及吴勇,在掌勺时被灶具炉膛突然蹿出的大火烧伤,其中刘扬的伤势构成重伤。由于就赔偿不能达成一致,两位被烧伤的厨师将灶具生产厂家告上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共提出近30万元的各项索赔请求。近日,法院就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败诉,原告共获赔171874.50元,其中原告刘扬获赔136673.40元。 现年同为18周岁的刘扬和吴勇,均是南京国园食屋的厨师。今年6月28日晚,两人正在
因当时使用的灶具及燃油均由南京市某实业有限公司独家提供,并保证质量和使用安全。事发后,南京市鼓楼区公安消防大队经现场勘察,作出火灾原因认定书,认定此次火灾系轻烃燃料(油气)泄漏,遇明火爆燃引发。某实业有限公司不服此认定,向南京市公安消防局申请重新认定,最终仍被维持原认定结论。7月7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委托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所,对某实业有限公司租给用户的专用灶具及其配件、气源进行质量鉴定,质量鉴定报告认为燃料供应系统和灶具结构不合理,灶具与燃料不相匹配,存在着严重的安全隐患;灶具调压系统、灶前燃料输出压力等与设计标准不相符合。据此,两厨师要求某实业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但遭到拒绝。 7月13日,两名正在住院治疗的厨师委托律师,将某实业有限公司告上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被告某实业有限公司对案件事实不持异议,但认为原告身份没有证据证明,火苗是否从炉膛蹿出没有结论等。另认为其生产的灶具及专用钢瓶于2002年7月经相关部门检验为合格产品,符合国家及企业标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作为灶具、燃油的生产及供货方,对两原告的烧伤应当承担责任。消防及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均对火灾原因及产品质量作出了认定,据此应认定两原告的烧伤是由被告灶具质量问题造成。被告辩称其产品2002年检验合格,但并不能说明其公司生产的所有产品均合格,该辩称不能推翻权威的鉴定结论,故作出上述判决。(自庆 吴苹 为立 明明)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