喝酒间酿成大祸 四名被告被判重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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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19日10:45 新华网甘肃频道 | ||||||||
酒席间只因与邻桌之间的琐事,被告人李国栋便召集人马,在一番打斗后,致对方一死一伤。昨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了此案。 事件回放 2002年9月18日晚23时许,被告人李国栋等人,在榆中县城关某歌舞厅给朋友过生日
不久,当曾龙、杨某、赵万里三人走出歌舞厅时,李正强在该歌舞厅窗口指使祁志刚去打曾龙三人,同时由李国栋给祁志刚等人指认曾龙等三人便是殴打目标。目标明确后,张建新、李伟、林贵宝等人便尾随曾龙三人至该区文化宫楼下,对三人实施了殴打。期间,张建新手持钢管,祁志刚等人手持砖头将梁某、赵万里打倒在地,李伟、林贵宝围住梁某用脚乱踏。之后,全部逃离现场。后经法医鉴定梁某系被他人持金属棍棒类钝性物体打击头部,造成严重的颅脑损伤而死亡;赵万里左侧颞部慢性硬膜下血肿,左颞部脑挫裂伤,右额骨骨折,属重伤。 庭审现场 在庭审中,针对检察院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第一被告张建新提出没有用钢管打被害人,其辩护人提出张建新在犯罪中属从犯,并请求法院从轻处罚;第二被告人李伟提出没有打被害人,并请求法院从轻处罚;第四被告人李国栋提出是李正强让其指认被害人,其辩护人也提出,认定李国栋参与犯罪证据不足,并请求宣告李无罪。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国栋的辩护人所提证据不足的辩护理由,不能成立。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建新、李伟、林贵宝、李国栋共同伤害他人,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他人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法院审理后做出如下判决: 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张建新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5000元;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李伟、林贵宝、李国栋有期徒刑十五年至七年不等,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8000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