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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因丈夫彻夜不归索要每小时百元的空床费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19日11:23 重庆晚报

  案情由来:九龙坡区一妻子因丈夫经常彻夜不归,而发生家庭战争。丈夫为息事宁人,同意支付“空床费”。后来夫妻离婚时,打起了一场罕见的“空床费”官司。

  这是迄今为止我国首例夫妻“空床费”索赔官司。日前,九龙坡法院一审判决,主张了女方的“空床费”诉讼请求。

  当事人身份

  原告:刘敏,九龙坡人

  被告:熊小华,九龙坡人

  (因涉及隐私,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

  【案情调查】

  欠下空床费4000多元

  刘敏和熊小华结婚14年,一直相濡以沫。但从去年7月以来,丈夫熊小华开始时不时地不回家。刘敏向妇联投诉:“丈夫经常彻夜不归,让我在家独守空床。我成了弃妇,还遭遇了家庭暴力。”

  一天晚上,丈夫又一次夜不归宿,两人再次发生不愉快。丈夫开玩笑地说要支付“空床费”给妻子,于是两人商量后约定:丈夫如果夜不归宿,按照每小时100元的标准支付“空床费”给妻子,计算时间从深夜12时至清晨7时计算。去年7月3日,丈夫因夜不归宿给妻子打了第一张欠条,半个月后丈夫支付了第一次“空床费”700元。后来,熊小华开始打欠条,刘敏手中至今还握着五张“空床费”欠条,共有4000多元。这些欠条都写着相同的内容:“通宵不归,今欠空床费××元”。再后来,丈夫不回家的时候更多了,“空床费”也不给了,欠条也不打了。

  3月份,刘敏以遭遇丈夫家庭暴力和丈夫有外遇为由,向九龙坡区法院递交了婚内索赔的诉状(案发时本报曾作报道)。在后来的诉讼中,索赔内容发生变化——刘敏在请求离婚的同时,还请求赔偿家庭暴力导致的医药费、营养费等3650元,“空床费”4000多元,以及5万元精神损失费。

  法庭上,熊小华否认家庭暴力,认为那是妻子自残时落下的伤,“空床费”也是在妻子的逼迫下写的,根本不是他本人自愿。

  法院审理时,熊小华没有提供妻子自残的证据。相反,刘敏却有两次被打受伤住院的病历、医疗费用单据等证据,同时熊也承认夫妻俩曾多次打架。法院为此确认,熊小华对妻子使用了家庭暴力,因而应当酌情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而夫妻双方约定的“空床费”属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范畴,应当予以主张。

  最后,法院除判决二人离婚外,由熊小华赔偿刘敏4000元精神抚慰金,并分割相应财产。

  判决后,刘敏执意认为“空床费”和精神损失赔偿是两码事。“空床费,就是丈夫为自己夜不归宿、在外鬼混而付出的代价。而妻子作出的牺牲是独守空床。”刘敏称,他们原本很“性福”,但自从丈夫给她支付“空床费”开始,丈夫就很少尽他应尽的性义务了。只是在诉讼中,她羞于启齿而未谈性;精神损失赔偿,是因为她遭遇了丈夫的家庭暴力而提出的。所以在诉讼请求中,“空床费”和5万元精神损害赔偿是两个不同的诉讼请求。为此,刘敏对法院的判决并不买账。目前,她已经上诉到市一中院。

  【法院声音】

  未直接主张“空床费”

  同居是夫妻间的附属义务。但现行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也没有对这个义务进行细划,本案的“空床费”就没有法律规定。“问题”出现了,法院是怎样处理这种婚姻法中未被细划的“问题”?

  昨日,记者前往九龙坡区法院采访时,因为案件已经上诉,有关法官担心他们接受采访后,会影响二审的司法公正,婉拒了记者的采访。但记者了解到,由于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他们并未直接主张“空床费”的诉讼请求。判决称,夫妻双方约定的“空床费”属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范畴。法律规定,夫妻一方存在家庭暴力的,实施暴力方属过错方,应当主张受害方的精神损害赔偿。法院在判决中认定了丈夫熊小华对妻子实施了家庭暴力。为此,该院主张了刘敏要求的精神损害赔偿抚慰金。

  【正方观点】

  判决意义深刻

  沈仁刚,重庆功伟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空床费”的性质应当认定为精神损害抚慰金。《婚姻法》规定了非法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等情形可以提出赔偿,这些赔偿属于精神损害抚慰金。本案中“空床费”的实质是丈夫在未能履行家庭义务的情形下,对妻子作出赔偿的“空床费”承诺,其性质与法律规定的性质基本一致,应当属于精神损害抚慰金范畴。

  而“空床费”的约定合法有效。陪伴妻子是丈夫应尽的义务,如果他不同意,可以不签这个合同,因为签订的时候他有选择的自由,也有讨价还价的自由。这个合同的目的是为了防止丈夫做对不起妻子的事。由于夫妻之间有忠实于对方的义务,所以这个合同合法有效。

  “空床费”虽不是法定赔偿范围,但该约定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也体现了对当事人意志的尊重。同时因法官不得拒绝裁判案件,所以在法律尚未作出具体规定情形下,法官对案件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基本精神作出裁判。

  为此,九龙坡法院对此作出的判决意义深刻。该判决对以后婚姻法的修改有借鉴意义,同时也提醒了立法界,应当对婚姻法进一步细划作出思考,以便更具可操作性。

  【反方观点】

  有悖公序良俗

  梅劲,重庆名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对于“空床费”,法律没有禁止性规定,这是一个法律空白。但从伦理道德和我国的风俗习惯来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空床费”有悖公序良俗。

  法律对性权利义务关系认可的唯一合法的形式是婚姻。法律保护婚姻关系,这一婚姻关系包括性权利和性义务,这是婚姻关系的“公序”。如感情不和,可以通过离婚的途径来解除包括“性权利和义务”在内的婚姻关系,这既是法律对婚姻关系上的“公序”,同时也是“良俗”。即使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法律也不能用任何形式强迫一方“共床”。如是强迫发生性关系,就成了婚内强奸。在婚姻关系中,法律只能确认“包括性在内的权利义务关系”,而其实质性履行,则要靠夫妻双方的自愿。而这一自愿取决于各自的“魅力”,那就不是法律的领域。

  为此,为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在目前社会状况下,法院不宜主张“空床费”。一旦主张,势必会打破传统的婚姻价值取向。婚后有很多人因为各种原因夜不归宿,如果人人都效仿,婚姻生活就乱套了。如果夫妻一方不回家而用金钱来为另一方的寂寞“买单”,那维系婚姻的感情纽带也将断裂。如果用金钱来代替感情,也违背了法律立法本意。记者 罗 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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