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向未取得资格家庭出售经济适用房限期收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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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20日05:32 三秦都市报 | ||||||||
本报讯 (记者 文锦)对经济适用房如何建,如何销售和管理等问题,本报记者昨日专访了省政府办公厅城建处。 据介绍,今年5月国家建设部、发改委、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印发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规定,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文件明确指出,严禁任何单位借集资、合作建房
建设经济适用房应按照政府组织协调,企业市场运作的原则,实行项目法人招标,参与建房单位必须具有相应资质、资本金和良好开发业绩和社会信誉;对擅自提高销售价格及不执行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经济适用房租金标准等价格违法行为,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处罚;擅自向未取得资格的家庭出售、出租经济适用房或组织未取得资格的家庭集资、合作建房的,由经济适用房主管部门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收回;不能收回的,由建设单位补缴同地段经济适用房或集资、合作建房与商品房地价差,并对建设单位不良行为进行处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