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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建设工程必须有担保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20日06:00 北京青年报

  本报讯从即日起,凡在本市开发建设的工程项目,必须有银行、保险公司或担保公司等机构的担保。它意味着一旦开发方无法兑现工程款时,建设方可直接从担保人处支取。

  市建委颁布《关于在建设工程发包承包活动中设定保证担保的若干规定》,作为解决拖欠工程款的措施之一,建立健全建筑市场运行机制,保证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据介绍,所谓保证担保指投标保证担保、承包履约保证担保、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预付款保证担保和保修金保证担保。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的建设工程发包承包活动,都要设定保证担保,其中包括房地产开发项目。

  对于工程款担保该办法指出,开发单位必须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房地产开发商在要求建设方提交承包履约保证担保的同时,向其提交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的金额与承包履约保证担保相等。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的有效期要截止到除保修金以外合同约定的全部工程款支付完毕之日。如果开发商没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建设方将有权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担保责任。

  作者:梁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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