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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距离不清追尾事故频发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20日08:49 北京日报

  本报讯 (记者张靖 通讯员样子 洪章)昨天早晨,京津塘高速公路出京方向一小时内连续发生3起追尾事故,造成2人死亡。

  高速公路接连发生追尾事故触目惊心。有统计表明,在所有交通事故中,追尾事故约占20%。据朝阳交通支队高速路队队长李玉成介绍,追尾事故多是由于车速过快,与前车没有保持安全距离、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力造成的。到底多少距离才算安全距离呢?《高速公路管
理办法》对“安全距离”曾有比较明确的规定:正常情况下,当行驶速度为100公里/时,行车间距为100米以上;时速70公里时,行车间距为70米以上,依此类推,但这只是对高速公路而言。

  在城市道路上,“安全距离”的概念似乎模糊得多。四环路限速80公里/时,记者观察发现,在不拥堵的时候,十辆同方向行驶的车里,有七八辆车与前车车距不足40米,跟车最近的仅有一个车身左右的距离。一位姓孙的出租车司机告诉记者,尽管从电台里老听到“要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但多少距离才算是安全距离,他确实不清楚。

  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3条规定: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在城市道路上,由于车辆的行驶速度、天气、路面情况比较复杂,因此法律无法对“安全距离”作出具体的规定。所以新交法只作出“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原则性规定,而且没有规定违反安全距离的法律责任。这意味着,在一般道路上,对于没有保持安全距离的不能处罚。但是在发生事故后,经过勘查事故现场证明机动车没有与前车保持适当安全距离的,要根据与事故发生的因果关系来具体定责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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