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出后拒付道具货运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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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20日09:00 解放日报 | ||||||||
本报讯(倪中月)京剧团赴港演出,委托货运公司运输道具,事先双方未对费用做约定。事后,剧团认为费用过高而拒付,货运公司为此诉至法院。日前,上海海事法院依据市场行情做出一审判决:剧团需支付货运代理费用等共计4万元。 去年10月,上海一京剧团赴港演出,委托上海TF货运公司代理运输道具。货运公司完成代理业务后,将有关情况及费用通过电子邮件告知剧团,但剧团认为费用过高而拒绝支付
法院认为:货运公司与剧团之间代理运输道具的事实清楚,剧团应该支付货运公司代理费用。法院经了解市场行情,并参照近期某地剧团赴港演出的货运代理费用,判决剧团向货运公司支付货运代理费用及逾期利息人民币共计4万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