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绝有“刑事案底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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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20日09:26 哈尔滨日报 | ||||||||
本报讯 (记者 于殿奎)城市准入门槛提高,有“刑事案底”者不得入内———这是目前一些南方城市对外来人口提出的落户新要求。 王某是我市一个体业者,举家要到上海发展。然而他在上海办理落户手续时得知,必须持有当地公证处出具的“未受刑事处分、未受劳动教养处分”的公证书,方可落户。为此,王某专门来到道里区公证处申请公证,公证人员按规定为他办理了此项公证。记者从道里
据市公证处的洪科长介绍,过去,“涉外公证”都是在我国公民出国时才办理,而从2001年开始,上海、广州等地针对外地人员到本市落户提出新要求,必须提供一份“未受刑事处分、未受劳动教养处分”的公证书,这是落户的前提。这也表明,我国一些城市在人口调入方面做得更细,更加注重对人口综合素质掌握与管理。 记者在随机采访中了解到,人们对这一做法褒贬不一。省社会科学院研究员赵瑞政认为,这个要求的目的是要吸纳高素质人才,有益城市发展,但它只是一种独立的要求,在管理上与其他城市存在着不协调。因为这项规定对受过处分的人员存在歧视,人难免会犯错,要允许改正,这种做法是对有“案底”者的一种禁锢,如果这些人想到这些城市发展,就只能用造假的方式来达到目的,就会出现新的造假现象,因此,这种要求和做法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不利于长远发展。 省法律研究所副所长王元庆认为,这项地方性的规定违反了宪法中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有关规定,对曾受过刑事处分的人有歧视的因素。虽然这项规定可以保护其地方局部利益,但不利于城市形象的树立;其次,加大了人口流动的成本,也不利于受过刑事处分的人回归社会重新做人,成为诱发重新犯罪的因素。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