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弃婴落户更容易了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20日09:41 沈阳晚报

  本报讯(记者王晓婷)长久以来,为弃婴落户口一直是个社会难题,由于无法落户而引起的麻烦事儿特别多。10月19日,记者从沈阳市民政局获悉,根据辽宁省公安厅出台的一份文件,更多弃婴的落户问题有望得到解决。

  据沈阳市民政局工作人员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规定只有三种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生父母有特殊
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收养人应当具备的条件有四个: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年满30周岁。

  但很多人在不了解《收养法》的前提下收养了弃婴,如自己有了孩子,年纪不到30周岁等,这使一些收养的弃婴上不了户口,成了“黑户”。给这些孩子的成长过程中带来了很多不便。

  前不久,省公安厅出台了《关于加强当前户口管理和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工作的通知》,其中规定“对孤寡老人或父母双亡的未成年人、社会弃婴,已经与自愿赡养人或抚养人共同生活二年以上的,凭社区(村)委员会证明,由社区民警调查核实,公证机关公证后,经市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审批,准予其在自愿赡养人或抚养人处办理户口登记。这使更多弃婴落户难的问题有望得到解决。记者电话:88811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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