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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抚恤金标准翻番 新优抚政策凸显八大亮点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20日10:41 生活报

  国家新修订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已于10月1日起正式实施、哈市也将在换发新证登记后执行此条例。就条例中涉及的相关问题,记者采访了哈市民政局相关部门负责人。

  亮点一:一次性抚恤金标准翻番

  烈士抚恤金由原来的40个月工资提高到80个月,因公牺牲的由20个月调整到40个月,
因病死亡的由10个月调整到20个月。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实现了翻番。

  亮点二:优抚水平不低于当地平均水平

  烈属(三属)的定期抚恤金标准应当参照全国城乡居民家庭收入水平确定,残疾军人的抚恤金标准应当参照全国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确定。“保障优抚对象生活水平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亮点三:医疗待遇中央保障

  国家对一级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医疗费用,由所在医疗保险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独列账管理。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有工作的由工作单位解决,没有工作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解决。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以及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享受医疗优惠待遇。

  亮点四:义务兵、初级士官患精神病纳入评残范围

  新条例改变只在义务兵中评定病残的规定,增加了初级士官也可以评残的条款。

  亮点五:残疾级别划分为“一至十级”

  将原条例的“四等六级”修订为“一至十级”。根据残性和因残情造成劳动功能的障碍程度以及影响生活能力程度,评定残疾军人的残疾级别。

  亮点六:残疾军人免费乘市内公共汽车

  残疾军人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和轨道交通工具;优先乘坐境内运行的火车、轮船、长途公共汽车和民航班机,并享受减收正常票价50%%的优待。

  亮点七:民政部门能行使处罚权

  对军人抚恤优待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负责发放抚恤补助金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负有优待义务的单位、优抚对象等违反《条例》规定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予以明确。

  亮点八:“伤残军人”改称为“残疾军人”

  目前对伤残军人的称谓有三种:宪法所称“残废军人”;国防法所称“残疾军人”;兵役法和原《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所称“伤残军人”。新条例将“伤残军人”改称为“残疾军人”。(生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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