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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环案导致百万国资流失?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20日11:33 南京报业网

  【南京日报报道】4年前的一宗借贷纠纷案,以雨花台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的胜诉而告终。雨花台区法院当时判决,借款方南京林森园玻璃贸易公司偿还雨花联社本金120万元,利息40万元。但此后4年,雨花联社尚未把这笔国有资产收回,却被林森园公司告到法院。而法院最终判决,雨花联社应给付林森园公司128万余元。

  “这样一来,百万元国有资产就无法收回了。”雨花联社的代理律师说。

  “执行方案”留“祸根”

  2000年5月24日,雨花联社向法院起诉,要求林森园公司归还1997年间的借款120万元及利息40万元。一个月后,该院判决,雨花联社胜诉。

  但林森园公司未能自觉履行债务。不过,林森园公司在石子岗附近有处面积达3000多平方米的不动产,包括林森园大酒店和厂房、办公楼等。

  2000年9月,双方经协商,雨花联社取得了这处办公楼及厂房的使用权。因林森园公司此前还欠陆某等人120万元钱,为了还债,2000年1月14日,林森园公司法人代表叶某同意陆某经营林森园大酒店4年,直到2004年3月31日。林森园公司承诺,到2004年4月,林森园大酒店的使用权也归雨花联社。但双方签订的这个“执行资产方案”,并未约定年使用费等具体事项。这个“先天不足”给日后双方再打官司埋下了“祸根”。

  对此“方案”,2001年3月,雨花台区法院执行局作出准许裁定。

  为整体使用这些不动产,尽早收回160万元国有资产,2001年4月5日,雨花联社出资60万元收购了陆某经营的这处酒店。而此次收购,也得到了雨花台区法院的裁定准许。

  拿到林森园公司的房产后,该公司立即进行招租。但由于地处偏僻,迟迟租不出去。最终,雨花联社以年租金25万元的价格,将这些房产租了出去。但到去年4月30日,承租人以价格过高为由,提前退租。不得已,雨花联社被迫降低年租金,直到降为17万元,才于去年6月底把这些房产租了出去。

  到目前,雨花联社共获取租金67万元,除去应缴土地使用费共15万元,整改消防设施花去15万元,雨花联社得款37万元。

  评估结论定“生死”

  收租金折欠款,双方一直相安无事。可去年年底,林森园公司突然分别向法院起诉,以雨花联社强占该公司房产,损坏公司财产为由,要求雨花联社分别赔偿150万元和42万余元。

  接到应诉通知,雨花联社非常吃惊。该联社资产保全科科长刘妙强昨对记者说,双方签有“执行资产方案”,并且法院也下裁定予以司法确认,怎能说是“强占”?何况,接手林森园大酒店及厂房时,这里几乎破败不堪,租出去后,进行修缮改造纯属正常,怎能说是“损坏”?雨花联社要求法院驳回对方的诉讼请求。

  这两宗案件经合并审理,前后开了4次庭。由于双方在“执行资产方案”中对厂房、办公楼、仓库的使用租金和使用年限并未约定,这些房产到底值多少钱,成了争议焦点。

  但原告林森园公司拒绝对厂房等使用权申请评估,而雨花联社向法庭出具书面报告,表示不愿评估。

  不过,法院还是依职权委托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于今年七八月间,对林森园公司的这些房产作出评估。得出的结论是,厂房及办公楼2000年、2001年的租金都为25.4万元,2002年、2003年租金均为29.9万元,2004年租金35.2万元,林森园大酒店及桑拿2004年租金为46.2万元。

  依据这个结论,法院算出雨花联社应给付自2000年10月起至2004年12月31日止的租金为126.75万元。

  法院认定,雨花联社在对外招租时不作租金价格评定,擅自将原告3209平方米的建筑仅以年租17万元的租金出租,严重侵犯了原告的财产利益。并据此判决,雨花联社应付林森园公司使用租金126.75万元,该租金用于抵扣林森园公司拖欠的借款,同时判决雨花联社赔偿原告办公楼、厂房及仓库部分财产损失850元。另外,还判决雨花联社赔偿林森园公司酒店、桑拿、客房部分财产损失2.1万余元。

  律师:评估程序和报告内容有问题

  法院突然拿出评估报告,让雨花联社大吃一惊。雨花联社的代理人、当代国安律师事务所律师栾云根当即对这份评估报告进行了质证。

  昨天,栾云根律师告诉记者,法院完全可以依职权委托评估,但在原被告双方都表示不同意进行评估的情况下,法院擅自作主,有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规定,该《规定》规定,负有举证义务的当事人对需要鉴定的事项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因此,原告拒绝申请鉴定,就应判原告败诉;法院委托的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只能鉴定有形物品价值,对有形物品产生的收益,如租金,无权作出评估,这种鉴定应交由更权威的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此外,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评估出的“理论价值”,并不能代表什么,拿这个“理论价值”去招租,无人承租等于空谈。事实上,在宁南大道、宁丹路打通前,林森园大酒店地处偏僻,价格高了,根本无人去租,只能降低租金。何况,林森园公司拖欠雨花联社借款本息达160万元,雨花联社也急于收回这笔巨款,租金能多收一点为何不多收一点呢?

  刘妙强科长给记者算了一笔账。他说,如果雨花联社要赔偿林森园公司126万元,而现在林森园公司应付雨花联社借款本息相加已达200万元,去掉这126万,还剩74万,加上出租收益37万元,雨花联社的直接损失就达近百万元。

  雨花联社认为这两宗案件纯属错判,目前已向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南京日报记者 朱晓露

  (编辑 晨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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