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大学生跳崖自杀:学校不承担民事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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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20日12:08 云南日报 | ||||||||
云南日报网 新华社昆明10月19日电(魏文静、屈明光)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女大学生刘某跳崖自杀事件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案,近日在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该院认定学校无过错,驳回了刘某母亲的上诉,维持原判。
西南林学院2000级学生刘某,因感情问题产生轻生念头,曾试图跳楼自杀。被民警奋力救下后,学校及同学对其进行了思想疏导,但刘某再次出走,并从昆明市西山森林公园的著名景点“龙门”石崖跳下自杀。对此,刘某的家人认为学校管理不善,导致其自杀成功,将学校起诉至法院,要求学校赔礼道歉并承担精神损害费5万元。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此案,驳回了刘某家人的诉讼请求,但其母不服,上诉至昆明市中级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在事发时已年满20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在刘某轻生获救后,学校对其作了大量思想工作,尽到了管理义务;刘某再次出走自杀,应由其本人负责,学校对其死亡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且学校在其自杀后,以积极态度补偿了原告生活困难补助费等31787.7元,故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据此,昆明市中院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了刘某家人的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承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