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一村委会主任挪用土地补偿金被判15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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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20日13:16 中国广播网 | ||||||||
中广网大连10月20日消息(记者李朝奋检察日报记者叶红)原辽宁省庄河市昌盛街道市场村村民委员会主任高文海,挪用土地补偿金为他人做质押货款,最近经辽宁省最高法院终审裁定,判处有期徒刑15年。 2002年春,大连华丰木业有限公司选址在庄河市观驾山乡市场村建造厂房,为此向庄河市政府缴纳了土地补偿费1000余万元。这笔本应及时支付给400多户农民的土地补偿费,
2002年12月,根据群众举报,庄河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挪用公款罪、受贿罪对高文海进行立案侦查。经查实,2002年5月30日,高文海利用担任庄河市观驾山乡市场村委会主任、村党支部书记的职务之便,私自决定将60万元的土地征用补偿费借给刘某,为其贷款做质押担保,事后,作为酬谢,刘某送给高文海好处费10万元。 同年5月,高文海又擅自将150万元的土地征用补偿费借给他人做工程投票使用。在2002年5月至7月间,高文海还以质押的方式,将市场村土地征用补偿费人民币40万元、115万元分别借给梅某、吕某个人使用。至此,高文海在两个的时间里就先后挪用土地征用补偿费给个人使用,累计达人民币365万元。 2004年3月,法院根据大连市人民检察院的指控,以挪用公款罪判处高文海有期徒刑10年,以受贿罪判处高文海有期徒刑8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5年。高文海不服,提出上诉。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来源:中国广播网责编:肖芬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