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婚介所退还了“见面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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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20日14:05 中国宁波网 | ||||||||
记者杨静雅 宁波晚报讯本报日前报道了水中花婚介所违规为一位有夫之妇介绍对象,致使应征者朱先生花了300元钱“见面费”只和女方见了一面的事。前天下午,该婚介所工作人员陈女士已经向朱先生当面道歉,并将300元“见面费”退还给了他,也同意将“见面费”还给和朱先生遭遇相同的应征者洪先生。
在本报报道了朱先生的遭遇后,先后有20多名征婚者打电话给记者,反映自己在不同婚介所遇到的可疑情况。其中,来自象山的洪先生向记者讲述的情况和朱先生的应征经历如出一辙,引起了记者的注意。 洪先生告诉记者与他见面的“黄女士”的手机号码后,记者吃惊地发现,这个号码竟然和朱先生遇到的“鲍女士”的一模一样。记者再核对两则征婚广告,发现“鲍女士”和“黄女士”都是美丽迷人、甬籍……不同的是“黄女士”33岁,“鲍女士”35岁,身高也不一样。 前天下午,记者约朱先生一起来到“水中花”,见到了为他作介绍的陈女士和与他见面的“鲍女士”。这位女士告诉记者,她既不姓“鲍”,也不姓“黄”,今年34岁,之所以没告诉应征者真姓,是不想第一次见面就让对方知道自己的真实姓名。据她介绍,她是一位私营企业主,和丈夫已分居多年,离婚官司下个月就要开庭了,为了提早找到意中人,便于今年9月来“水中花”登记。“当时,由于我急于找对象,当陈女士要看我离婚证时,我向陈女士谎称我已经离了婚,离婚证未带,这是我的错。”这位女士说。她承认,和洪先生见面的也是她。 当记者问陈女士,为什么两次为同一女士征婚所写的年龄却不一样时,陈女士的解释是:为了给她多引来一些应征对象。陈女士承认,婚介所的错误就在没有看到这位女士离婚证的情况下给她做了广告并介绍了对象,还在征婚广告中对这位女士的年龄进行了“加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