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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劳动合同伤残民工仍获赔15万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21日03:54 四川在线-四川日报

  峨眉山市双福镇民工沈跃华在高空作业时不幸摔下,落下了三级伤残,但由于他未与包工头签订劳动合同,工程发包方、承包方、承包方上级公司以及包工头以各种理由拒绝赔偿。记者19日获悉,峨眉山市法院判令工程发包方、承包方上级公司以及包工头三被告,共同支付医疗费、伤残赔偿金共计15.2万余元。

  案情:

  未签合同,民工意外摔伤

  2002年初,峨眉山铝业集团公司将阳极组装车间工程发包给峨眉山建筑公司第十三项目部承建。该项目部系峨眉山建筑公司下属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没有相应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2002年7月12日,第十三项目部将其承建的阳极车间部分轴线安装工程分包给包工头童华修建,并与童华签订了建筑工程安装承包合同。

  2002年8月9日,沈跃华到童华工地从事房屋梁焊接工作,但未与对方签订劳动合同。8月16日下午4时,沈跃华在房屋梁上作业时,不幸从10多米高的屋梁上摔下,当即昏迷。童华立即与120急救中心联系,将沈跃华送往峨眉山市人民医院抢救治疗,住院期间共花去医疗费1.7万余元。沈跃华的伤情经峨眉山市劳动鉴定委员会评定为3级。

  纠纷:

  公司拒赔,法院依法断案

  在就损害赔偿问题与雇主协商未果的情况下,沈跃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童华、第十三项目部、峨眉山建筑公司和发包方峨眉山铝业公司向其支付伤残赔偿金、住院费、精神损害安慰金等,共计25.3万余元。针对其诉讼请求,第十三项目部辩称其与沈未形成事实上或法律上的劳动法律关系,其上级峨眉山建筑公司也辩称未与发包方签订工程合同,而峨眉山铝业公司则认为工程已发包给第十三项目部,因此被告方都拒绝赔偿。

  法院认为,沈跃华与童华已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因此童华作为雇主应该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三项目部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个人童华,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由于第十三项目部不具备法人资格,其民事权利义务由其上级峨眉山建筑公司承担;而峨眉山铝业公司明知第十三项目部不具备法人资格,无相应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而将工程包给对方,也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法院判令童华赔偿沈跃华15万余元,峨眉山建筑公司和峨眉山铝业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释法:

  双方系“事实劳动关系”

  省社科律师事务所吴成华律师认为,该案中法院认定双方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并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是正确的。《劳动法》第九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7条也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而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行政部门应予以纠正,用人单位因此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按劳动部相关规定进行赔偿。

  吴律师介绍说,事实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形成的无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目前在各类企业尤其是非国有企业普遍存在,这种事实劳动关系极易导致劳动者在劳动报酬、工伤待遇等方面权益受损。因此律师建议,广大民工应强化劳动合同意识,如在未签合同情况下发生劳动争议,要注意搜集工资单、考勤卡、工作证等证明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以保护自身权益。

  帅乐本报记者余义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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