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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销售和使用车用乙醇汽油的通告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21日06:57 大连日报

  为了节约石油资源,减少汽车尾气对大气环境的污染,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第174号令《辽宁省销售和使用车用乙醇汽油规定》的要求,在全市范围内销售和使用车用乙醇汽油。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从2004年11月1日起,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加油站和机动车辆(军队车辆除外),改为销售和使用E90#、E93#、E95#、E97#车用乙醇汽油。

  二、中国石油大连销售分公司,负责并保障车用乙醇汽油的市场供应。

  三、本市现有的加油站要按照辽宁省《车用乙醇汽油加油站》DB21/1347-2004地方标准进行改造。市车用乙醇汽油推广使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的,方可销售车用乙醇汽油。

  四、行驶3万公里、首次使用车用乙醇汽油的车辆,应当到具有二类以上资质条件的汽车维修企业进行清洗。

  五、市车用乙醇汽油推广使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协调各职能部门及中国石油大连销售分公司做好技术咨询及指导等服务工作,并对车用乙醇汽油调配中心、加油站及车辆清洗维修企业的主要从业人员进行培训。

  六、自2004年11月1日起市成品油市场管理办公室及市经委、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公安、税务、交通、港口和口岸管理等部门将对全市成品油批发、仓储及零售经营企业进行检查,对有违反《辽宁省销售和使用车用乙醇汽油规定》的,按照规定予以处罚。

  七、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大连市车用乙醇汽油推广使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咨询电话:83769711

  技术咨询电话:82304195

  车辆清洗咨询电话:83621069

  2004年10月18日

  注:“此文件已在市政府网站——中国·大连(www.dl.gov.cn)和大连法制(www.fzb.dl.gov.cn)上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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