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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是一种妥协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21日10:49 法制日报

  没有立法过程的沟通和说服,就难有人们对立法结果的认同和维护。没有妥协,立法就很难反映人民的意志和利益。立法是一种妥协

  刘松山

  立法是一种妥协,指的是:立法过程是一个将各种意见摆上桌面、相互讨论、相互沟
通、相互说服、相互理解的过程;立法结果是相关利益各方在知彼知己的基础上最终达成让步和妥协的结果。没有立法过程的沟通和说服,就很难有人们对立法结果的自觉认同和维护。没有妥协,立法机关就很难果断决策,立法就很难科学和充分地反映人民的意志和利益。

  民主的立法过程,是一个由讨论到说服到理解再到妥协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法所调整的利益各方需要有充分发表意见的机会,特别是能够当面沟通、协商、讨论乃至激烈地辩论,才能弄清问题,说服对方,将真理越辩越明。在利益相关各方经过直接交流后,最终则可达成一种既维护自身权益,又了解对方情况、理解对方理由、谅解对方情绪、尊重对方利益的妥协。这种妥协是利益的妥协,认识的妥协,感情的妥协。立法中的听证程序就是一种有利于利益各方达成妥协的程序。一些立法机关在立法工作中,已经重视采用听证会的形式,允许各方意见当面交锋,在座谈会中也注意让不同的利益相关人各抒己见。但总体看来,有目的、有组织地集中利益相关各方当面讨论问题的做法还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在一些情况下,对于“敏感问题”、“复杂问题”,立法机关甚至采取有意将意见对立双方错开的策略,“背靠背”听取各方面意见。立法中所谓“敏感问题”、“复杂问题”常常涉及的是部门利益、部门权力,立法机关是否应当采取相互回避的方式听取意见,似可讨论。但是,在立法过程中,允许、鼓励直至有组织、有目的地安排利益相关各方特别是利益对立的各方,在同一张桌面上陈述意见和建议,提出立法主张和理由,不仅有利于立法机关充分深入地了解各方情况,兼听则明,将立法过程变成一个科学地权衡比较各方面利害得失的过程,也有利于利益相关各方面对面讨论问题,以理服人,知彼知己,在陈述意见后达成理解和妥协。而利益相关各方只有通过当面交锋达成理解和妥协后,才会对法为什么要规定或者不规定,为什么要这样规定而不那样规定,有更准确、更深入、更心悦诚服的理解和认同,进而在实践中自觉地遵守、执行和维护自己亲身参与其中、理解其由的法。这样,法的制定就是从真实的群众中来,法的实施就会顺利地到群众中去。

  对于立法结果,我们有一种精辟的概括,即:立法是人民意志的体现。但是,“人民”和“人民意志”都是抽象的概念,在立法过程中,组成“人民”的利益各方是相当具体的,各种立法意见也千头万绪,互相碰撞冲击,立法决策的结果不可能反映和保护所有人的利益。所以,在立法表决中,我们要确立以多数赞成为表决通过的原则,由此带来的通常理解就是,立法保护的是大多数人的利益。但如果认为法保护的是多数人的利益,又如何理解法也是作为人民一部分的少数人意志的体现呢?针对立法结果不能保护所有人利益的现实,彭真同志对立法机关的决策作过形象深刻的比喻,他说,立法是“在矛盾的焦点上砍一刀”。当然,这一刀要砍得准,不偏不倚。“在矛盾的焦点上砍一刀”,说的就是立法机关在比较权衡各方利害得失后作出的妥协性决策。“砍”得不偏不倚就是科学的妥协。因为立法不可能同时保护所有各方利益,只能在矛盾的焦点上砍一刀,砍一刀的界线就是利益各方相互讨论、相互说服、相互接受的界线,就是妥协的界线。立法机关以利益各方的妥协为界线做出的决策,虽然保护的是多数人的利益,但是,这种保护多数人利益的决策是在充分听取了少数人意见之后做出的,是以不侵犯少数人利益为前提的,是征求了少数人意见,得到少数人理解、尊重和答应的,因此,这样的法本质上也是少数人意志的体现。因而从这一角度看,法是包括了多数人和少数人在内的人民意志的体现。

  在社会分工日趋复杂、利益日益多元化的情形下,强调法所调整的利益各方亲身参与法的讨论和制定,强调立法过程中的说服和妥协,强调立法结果真实地反映各个方面对于利益得失的认识、让步和妥协,意义十分重要。

  但是,立法的妥协必须以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基本精神为原则,是讲原则的妥协。在法所调整的对象一方,妥协决不是向部门利益和强势群体妥协,不是部门向部门妥协,不是弱势群体向强势群体妥协,不是相对人向国家权力妥协。在立法机关一方,妥协决不是回避问题和矛盾,不是遇事推诿、和稀泥,相反,它需要立法机关努力找出问题和矛盾的症结所在,直面各种利益纷争,以科学、公正的态度果断做出决策,使立法不仅能够广泛集中民智、充分反映民意,更能够科学、及时、切实地解决社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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