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休7天即被企业除名,开除员工竟不给工资和补偿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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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21日10:59 南京报业网 | ||||||||
【金陵晚报报道】 女员工身体不适请假,企业负责人就是不接下病假证明。随后企业向她出具书面通知,称她因旷工而被开除了。 2003年12月18日,李小姐应聘到上海某葡萄酒业有限公司南京工作处工作,岗位是葡萄酒促销主管。2004年3月18日,该公司跟她签订了1年期的劳动合同,书面约定了她的岗位为促销主管,月薪2000元整。9月3日,该公司下达文件称,由于她不能胜任原岗位工作,将
9月16日,工作处经理王宁口头宣布李小姐被开除了,她当即反驳对方没有这样的权力。随后的几天,她正常去工作处报到。9月20日,她因身体不适向王宁请假7天,并向对方出示了病假证明,可对方死活不接,她只好将病假证明交给了负责人事的武小姐。9月28日,她再次去工作处上班。9月30日,公司下达通知决定从2004年9月16日起将她除名,且不给予她任何经济补偿。半个多月过去了,她连9月份工资也没拿到。 王宁向记者解释,李小姐不接受工作处的工作安排,公司才将她除名。而李小姐向记者出示的书面材料却显示,公司将李小姐除名的理由中写有“以(借口)病假的方法逃避工作。”公司人事部负责人在上面写着:“员工连续旷工3天属于甲类过失,可以解聘。”而武小姐告诉记者,9月20日,李小姐确实把病假证明交给了她,她随后也向王宁汇报了此事,可是王宁还是在李小姐考勤中标注了7天旷工。 黄萍律师分析认为,员工只要能出示正规医疗机构的病假证明,企业就应该批准员工的病假;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企业可解除与员工之间的劳动合同,但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企业提前解除与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必须支付员工相应的经济补偿。 昨天上午李小姐致电记者,南京工作处已支付给她9月份工资900元,同时承诺将于11月10日再支付她经济补偿金。记者徐统余 (编辑 草非)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