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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900万换住房 一信用社主任被判6年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21日11:08 生活报

  本报讯身为信用社主任,为谋取私利,竟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吸储存款900万元,为他人进行营利性活动。经哈市动力区检察院侦查终结并提起公诉,15日,动力区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处中国工商银行黑龙江省兴龙信用社原主任赵建伟有期徒刑6年。

  经检察机关侦查证实,1996年10月,工商银行黑龙江省某公司证券交易部存入兴龙信用社人民币1500万元。赵建伟违反规定将存款存入本信用社工作人员陈某个人账户。此时与
赵建伟熟悉的张某,找到赵建伟请其帮助贷款900万元,欲用于香坊区某小区住宅楼开发建设。赵建伟表示可将款贷给张某挂靠的哈市香坊区城乡建设开发公司,并让张事后借给他一套住房,对方表示同意。同年10月,赵建伟指使下属用特种转账支票从陈某账户分三次将900万元贷给对方。2000年10月,按事先约定,张某将一套使用面积40平方米的住房交给了赵建伟的亲属居住。1999年6月,兴龙信用社划归哈尔滨市商业银行后,要求对方返还所欠贷款,张某才将贷款返还给兴龙信用社。(生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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