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赔94.7万只为谐音“就是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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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22日00:57 辽沈晚报 | ||||||||
沈阳中法驳回此请求 本报讯 主任记者王志东报道 索赔94.7万元并非出于自己的损失,而是为了“就是气”的谐音。 今年47岁的和平区居民薛兵(化名),因为在消费场所发生一次意外伤害,造成颅骨
1997年2月28日,薛兵与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签订了步步高增额寿险合同,合同期限自1997年2月28日至2017年2月27日。每年的保险费为865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的规定向被告交纳了保险费。 2000年1月10日,薛兵在消费场所遭受意外伤害,经沈阳中法鉴定为头部伤残程度6级。薛兵要求保险公司履行保险合同。 保险公司以薛兵的人身意外伤害不在保险范围内不予理赔。 一气之下,薛兵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院,要求保险公司退还2000年至2002年3年中所缴的保险费2595元,并赔偿人民币94.7万元。 今年2月,沈河区人民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判决原、被告双方所签订的保险合同继续履行;返还原告2000年至2002年期间的保险费2595元;驳回双方其他诉讼请求。其中对于原告提出的94.7万元的索赔,法院因为原告未在规定时间内交纳诉讼费,按原告自动放弃处理,不予采纳。对于这一判决结果,薛兵不服,上诉至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昨日记者获悉,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