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管未认定责任保险公司拒赔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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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22日01:46 新京报 | ||||||||
一车主向保险公司索赔第三者责任险遭拒案开审 本报讯(记者陈俊杰)近日,北京新《交法》正在热烈的审议中,而一起由该法规引发的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的案件昨日在朝阳法院开庭审理。 据悉,这是新《交法》实施后的全市首例机动车车主向保险公司索赔第三者责任险遭
原告刘丙华是朝阳区平房村农民,他起诉的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营业部。他在起诉中说,今年8月6日,他雇用的司机驾驶他的起重车将一名骑车人撞死,由于事发现场混乱,交管部门未能对事故责任进行认定。 但是交管部门还是按照新《交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做出了刘丙华赔偿死者家属10万元的裁定意见。 刘丙华说,今年7月,他与保险公司签订了保险协议。事发后,他依照交管部门做出的赔偿责任,向保险公司索赔时遭到了拒绝。 昨日法庭上,保险公司的代理人张勇表示,公司未表示过不赔偿。他说根据《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条款》第23条“保险人依据保险车辆驾驶人员在事故中所负的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的约定进行理赔,但是由于此案交管部门未能做出事故责任认定,保险公司无法进行理赔数额的计算,也因此无法理赔。“事故责任是保险公司保险理赔的前提和依据,而交管部门做出的赔偿责任认定则无法作为依据。” 在法庭上,张勇还表示,由于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类似的案例在保险公司积压很多。 由于被告保险公司不能确定调解协商的数额,法庭没有当庭调解,法官决定择日宣判。页面功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