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一罚十”不合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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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22日04:24 济南日报 | ||||||||
本报10月21日讯(记者 张伟卿实习生韩冰)今天上午,市民翟女士致电党报热线咨询,商场、超市发现小偷是否有权力自行处理?目前各大商场、超市规定的“偷一罚十”是否属于“霸王条款”? 据翟女士反映,日前一家超市发现一位年仅16岁的少年王某结账后,身上还藏有超市商品。随后超市保安把他带到超市办公室,明确地给他指出“三条路”:一是把他交到派出
市中区公安分局一位工作人员称,发现小偷理应送交派出所,由派出所来处理,任何单位个人都没有对小偷进行罚款的权力。 山东北方天罡律师事务所彭海律师认为,这是一项标准的“霸王条款”,因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没有处罚小偷的权力。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者处理,应该首先通知其监护人。超市的罚款、扣人、威胁等做法都是违法行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