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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一罚十”不合法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22日04:24 济南日报

  本报10月21日讯(记者 张伟卿实习生韩冰)今天上午,市民翟女士致电党报热线咨询,商场、超市发现小偷是否有权力自行处理?目前各大商场、超市规定的“偷一罚十”是否属于“霸王条款”?

  据翟女士反映,日前一家超市发现一位年仅16岁的少年王某结账后,身上还藏有超市商品。随后超市保安把他带到超市办公室,明确地给他指出“三条路”:一是把他交到派出
所;二是由父母来领人;三是自己交相当于所偷商品价格10倍的罚款。王某既害怕上派出所,又不想让自己的父母知道这件事,无奈之下选择了最后一条路,打电话向同学借了500元钱,交了罚款才走人。据了解,我市一些超市、商场也存在类似“潜规则”,有的直接公布这样的自行规定。记者为此专门采访了有关部门。12315热线值班人员答复说,国家没有规定偷了东西须交10倍罚款,这些规定都是商场自行制定的,他们的规定在法律上讲是站不住脚的。

  市中区公安分局一位工作人员称,发现小偷理应送交派出所,由派出所来处理,任何单位个人都没有对小偷进行罚款的权力。

  山东北方天罡律师事务所彭海律师认为,这是一项标准的“霸王条款”,因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没有处罚小偷的权力。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者处理,应该首先通知其监护人。超市的罚款、扣人、威胁等做法都是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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