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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查封”公司 公证处现场公证 郑州市管城区司法局公证处被推上被告席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22日05:23 河南报业网-大河报

  由于土地转让合同的纠纷,一家公司采用半夜入户、撬门别锁的方式“查封”了另一家公司的财物、账目和公章,致使该公司无法经营,而这次“查封”还得到了公证处的公证。昨日,郑州市管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因“公证”而引起的行政诉讼案。暴力“查封”被公证

  2004年2月1日0时30分许,郑州市鸿成房地产公司(以下简称鸿成公司)的数十人来到
郑州市二马路28号的机电市场,用卡丝钳、撬杠、大锤等工具将4个大门的门锁破坏,闯入市场办公楼,将负责看护市场的8名保安关进屋内并派专人看守,同时他们把河南省军区二马路营区办公室和郑州市隆埠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埠公司)所承租的办公室、财务室等7间房屋,以及一商户承租的一间财务室全部撬开,对室内的各种财务、账目、公章等进行清点。凌晨2时50分,清点结束,管城区司法局公证处主任马某和公证员周某对清点活动进行了公证,并出具了公证书和“现场工作记录”。此后,这些物品被贴上“郑州市鸿成房地产公司”的封条,陆续用卡车拉走。直到上午8时许,被看管的保安才被释放。由于账目、公章等物被封存,隆埠公司的正常经营秩序无法维持,整个机电市场也处于瘫痪状态。

  2004年2月4日,隆埠公司以“越权行使裁判权和执行权”为由,将管城区司法局公证处推上被告席。事情缘于合同纠纷

  1992年11月,河南省军区与河南兴豫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兴豫公司)签订土地置换协议,协议约定省军区以面积为11.7亩的二马路营区土地置换兴豫公司正在办理征用手续的13.08亩土地。依照协议,当年年底,兴豫公司接收了二马路营地,并凭土地置换协议办理了土地使用证。但兴豫公司因无法完成土地征用手续,而没有将其承诺的置换土地交付给省军区,给省军区造成了重大损失。

  2001年,兴豫公司与隆埠公司合作,由隆埠公司在二马路营区开发经营“二马路机电产品市场”。2002年2月,两公司签订“联营合同”,共同约定隆埠公司可使用该土地至2004年2月。

  2002年3月15日,为弥补省军区的损失,隆埠公司和省军区签订“二马路营区遗留问题处理协议”,解除隆埠公司和兴豫公司的“联营合同”,由隆埠公司向省军区交6年租金(2002年3月15日起至2008年3月15日止),省军区则对市场进行住用看管。

  2003年6月,兴豫公司又将土地转让给鸿成公司。2004年2月,鸿成公司以“联营合同”规定的土地使用期限到期为由,要求隆埠公司撤离市场,但没有得到答复,于是鸿成公司便采取了文章开头所述的措施,并邀请管城区公证处进行监督和公证。公证行为是否合法成焦点

  昨日上午9时,管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被告管城区司法局公证处法定代表人马某称,其公证行为是鸿成公司申请的。根据鸿成公司出示的土地使用证,他们认为二马路机电市场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已经于2003年7月转让给鸿成公司,而隆埠公司仍长期占用,在多次通知其搬离未果的情况下,为防止日后出现纠纷,才对鸿成公司清点隆埠公司办公物品进行公证,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和《公证程序规则》。至于鸿成公司撬门别锁并限制保安人身自由的行为是否合法,马某称那是鸿成公司的事,和公证处无关,他们公证的只是清点和转移财物的情况。

  而原告认为,公证处仅凭鸿成公司单方提供的土地使用证,便认定隆埠公司属非法占用,明显属于越权行使了应当属于法院的裁判权,同时又和鸿成公司职员一起采用暴力手段清点和转移隆埠公司的财物,则属于越权行使法院的执行权。两者都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鸿成公司和隆埠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应该由法院来裁决,而裁决的结果也应由法院来执行。

  因双方分歧较大,法庭宣布择日宣判。 (记者 郑松波 赵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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