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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盲区易被商家钻空子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22日07:49 华商网-华商报

  本报讯(记者 刘兢)就一些店铺取名不当引发争议的事,国家语言工作委员会有关工作人员认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存在的疏漏,容易被商家钻空子,所以除了依靠商家自觉维护汉字使用规范之外,还有待于工商管理部门严格审查把关。

  本报10月18日以来,对西安街头一些店铺招牌和广告用语中存在的乱改成语、滥用同音谐音的现象进行了连续报道,引发了众多读者的讨论,华商网还专门就此向网民调查。截
至10月20日晚9时,在华商网上参与调查的总投票人数为232人,其中认为谐音容易给人造成误导、产生不良影响、应该坚决取缔的占43%;认为这样做是店家提高自己知名度、招揽顾客的一种方式、不必大惊小怪的占39%;还有19%的人认为见怪不怪。

  国家语言工作委员会文字处的一名工作人员昨日接受记者电话采访时说,语言工作委员会遵循的是200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该法所指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普通话和规范汉字,虽然其中有明确规定:公共服务行业以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服务用字。因公共服务需要,招牌、广告、告示、标志牌等使用外国文字并同时使用中文的,应当使用规范汉字。只有在规定范围内,方可保留或使用繁体字、异体字。但对谐音和同音字的使用,语言文字法并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因此商家“有机可乘”。但作为店铺招牌和广告用语,追求噱头滥用同音或谐音是不妥当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对企业名称、商品名称和广告用语用字方面,应进一步加强管理和监督。同时提请商家自觉维护汉字使用规范。

  “最高发院”设在城中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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