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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种情况不缴热费将受制约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22日07:55 哈尔滨日报

  本报讯(记者黄明辉)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昨天下发《关于切实做好2004至2005年度城市供热工作的通知》,要求各有关部门采取积极有效措施,确保全市人民住上“暖屋子”。

  针对热费收缴难的问题,按照“用热必须缴费”和“谁缴费谁受益”的原则,《通知》对7种情况出台制约措施:机关和企事业单位要将依法缴纳热费列为必保支出,按时支付热
费或报销职工垫付的热费。对不按规定支付或报销热费的单位,继续实行“五不准”政策(即不准购买和更新小汽车、不准发放奖金、不准领导干部出国、不准评为先进单位、不准领导干部评为先进个人)。对不按规定支付和报销热费的部门和单位,由监察、审计部门进行监察审计;对确有能力但拒不支付和报销热费的,依法强制划拨。对拒不履行合同、不缴纳热费的单位和个人,要按有关规定依法追缴热费,直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无正当理由空闲而不缴纳热费的公共用房和未经产权单位同意转租而不缴纳热费的公有房屋,由公有房屋经营管理部门和产权单位收回房屋承租权并解除原租赁关系;对不缴纳热费的房屋产权人,停止办理其房产交易、转移和产权登记手续。对拖欠热费或不按规定为职工支付或报销热费的单位,在热费未结清前,停止办理其房产交易、产权转移、拆迁、建设等审批手续。对欠缴热费的动迁居民和工商企业,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将其欠缴的热费支付给供热企业,并从动迁安置补偿费中扣除,否则,市房产住宅部门不予办理其开发建设及商品房销售的各项手续。个体私营业户在规定时间内拒不缴纳其经营场所和自住房屋热费的,可按有关规定暂缓、限制或停止供热,并视为不具备经营能力,由工商部门依据供热主管部门的意见暂不审验其下年度营业执照,待其缴足热费后再予办理。因其拖欠热费导致不能正常供热,影响相邻居民生活、危及公用设施安全的,可停止其使用其他公用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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