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须五万青春补偿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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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22日07:55 哈尔滨日报 | ||||||||
本报讯 (南法记者万佳)王岗农民刘丽萍(化名)与丈夫包刚(化名)因琐事经常吵架,包遂向法院起诉离婚。刘却认为,要离婚就要赔偿她结婚期间的精神损失费和青春少女费各5万元。经过法律程序,南岗区法院日前作出判决,认定刘丽萍的要求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1998年初,26岁的王岗镇村民刘丽萍经人介绍与同村的包刚登记结婚,婚后生有一女
2001年末,包刚实在受不了妻子,于是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抚养孩子,由刘丽萍承担每月100元的抚育费,家庭共同财产彩电和组合家具归自己所有。刘丽萍并不想离婚,认为两人的感情未破裂,也无婚外情,所以不同意离婚。 由于包刚坚持离婚,刘丽萍便称如果离婚,要求自己抚养孩子,包刚每月承担300元的抚育费,共同财产归自己,共同债权每人各得一半;并且刘丽萍认为,自己因为操持家务,照顾孩子,最重要的一点,自己不再年轻,故要求包刚赔偿自己精神损失费5万元及青春少女费5万元。刘表示,对方不给付补偿款就休想离婚。 对于夫妻间可否因一方提出精神损失和青春少女补偿而进行索赔,在我国婚姻法中并无明文规定,有关人士表示,婚姻需要双方共同经营和呵护,夫妻双方都付出了时间和精力,显然一方提出“青春少女补偿”并不合适。 法官认为,只有一方存在重婚、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情形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才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而本案的双方都不存在以上情形,于法无据,故判决两人离婚,由于婚生女患有疾病,由有抚养能力的父亲抚养,刘丽萍每月承担抚育费70元;刘丽萍主张索赔的精神损失费和青春少女费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