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访带头人可别带坏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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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22日09:10 沈阳晚报 | ||||||||
在聚众上访现场,经常有一些人充当“带头人”的角色。10月21日,沈阳市公安机关表示,希望带头者带领大家依法、有序上访,而对挑头闹事,恶意制造事端的骨干人员和幕后策划者将依法重点打击。 大铁链锁住机关大门
自2002年3月以来,沈阳市新城子区道义经济技术开发区郭七村部分村民,因土地征用安置补偿费分配等问题,多次上访。今年5月25日,郭七村60余人又到道义开发区管委会上访。因他们所要求的条件未得到满意答复,上访人员张某用自行车链锁将开发区管委会办公楼一楼大门锁上,不让工作人员及外来办事人员进出,时间长达两个多小时。大门被开发区管委会工作人员打开后,上访人员王某又将大门锁上,致使大门被拽坏,门玻璃被弄碎,造成开发区管委会一度不能正常工作。 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两人分别予以行政拘留;对其他上访人员进行了教育和训诫。 冲击国家机关最高可判10年 市信访办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在《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维护信访工作秩序的通告》中明确规定:对个别插手群众信访活动和群体性事件,以及蓄意制造事端的幕后操纵者和实施打、砸、抢、烧的违法犯罪分子,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记者在公安机关了解到,聚众包围、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的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司法机关将依照《刑法》第290条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对首要分子,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者,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对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291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首要分子,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本报记者朱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