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托被盗 物业赔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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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22日10:17 温州都市报 | ||||||||
贤群 翔宇 本报讯永嘉县瓯北镇金桂花住宅小区因管理不善,致使偷盗事件频发。日前,该小区住户老陈因为自己的摩托车被盗,认为小区物业管理公司未尽到管理义务,便将物业管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最终打赢了官司。
2002年12月10日,该小区业主委员会与温州市国泰物业管理公司签订了一份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国泰物业”后因未接受年检而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该小区被转给了市南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管理。老陈说,物业公司对小区管理很不负责任,导致小区盗窃案频发。今年2月27日晚10时许,老陈停放在小区内的一辆宗申牌摩托车被盗,经物价部门鉴定价格为4620元。随后,老陈向公安机关报案。据不完全统计,近年来该小区已发生盗窃事件40余起。 “南门物业”辩称,因为业主委员会没有办理与上一个物业公司的交接手续,使得他们公司无法进行正常的维修,无法使监控探头正常使用,其损失应由业主委员会承担。同时,根据合同,他们并没有承担业主、非业主使用人的人身安全与财产保管责任。 永嘉县法院认为,按照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签订的合同约定,物业公司对小区内的公共设施及配套建筑负有养护、维护和小区安全监控的义务。物业公司未达到约定的管理指标,即小区治安案件发生率在千分之一以下。而监控设施正常运作、24小时巡逻,争取居民无被盗被抢事件等约定,物业公司也未做到。所以,物业公司应对陈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陈某对自己的财产也没有尽到谨慎保管的义务,负有一定的责任。因此,判决物业公司赔偿老陈经济损失2772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