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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封条引出一场风波,解封货物后又遭扣押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22日10:39 南京报业网

  【金陵晚报报道】2004年9月15日上午9时许,一辆满载着钢架的大型货车从栖霞区十月修理厂缓缓驶出。在一个拐弯处,6名壮汉突然出现在货车四周;还没明白出了什么事,司机邹某就被几人从驾驶室拖了出来。“我是运输公司的,你们想干什么?”邹某惊恐地看着6个来路不明的男子。“干什么?钱还没给清,就想拖东西走吗!”几人推开邹某,开着货车呼啸而去。站在原地的邹某仍旧惊恐不已:他们是谁?为什么扣留托运货物?

  车祸引发争端

  警方根据邹某所在的夏港运输公司提供的线索,很快找到了扣货者——南京银叶运输有限公司。原来早在9月5日,夏港公司这辆半挂车与银叶公司的一辆大货车在栖霞大道红枫路口发生相撞事故;9月14日,交警七大队认定夏港公司车辆在此次事故中负全责并放行被扣货物。第二天,车与货被银叶公司强扣。

  银叶公司扣货的理由十分简单:夏港公司至今只支付了2万元先期事故赔偿费,其余的钱要等到法院判决后。可根据实际情况,先期的2万元远远不够,起码先付15万元;扣车是怕夏港公司赖账。作为钢架的所有者,江阴生辉轻钢结构有限公司此时好比热锅上的蚂蚁,那批钢架是为安徽某大型工地建厂房而定做的,现钢架被强行扣留,整个工地都在停工待料,厂方面临巨大损失。

  作为生辉公司处理该纠纷的委托律师,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耿仁文告诉记者,尽管银叶公司的扣货行为没有被认定为犯罪,但确属非法扣留,侵犯了生辉公司以及夏港公司的权益。

  法院解封再起风波

  2004年10月10日,耿律师得知,栖霞区法院已于9月24日对这批货物进行查封。原来银叶公司在索赔交通事故赔偿案中申请了对被告夏港公司财物的财产保全。一天之后,耿律师向法院递交了《案外人异议申请书》,申明栖霞区法院查封的货物的所有权属于案外人生辉公司,与本案无关,请求法院解除对钢架的查封。

  10月13日,栖霞区法院认为异议成立,发出解封货物通知书。生辉公司带车依法前往查封地点提货,未想银叶公司拒不执行法院的解封通知,拒绝生辉公司提货。生辉公司只得再次找到栖霞区法院相关负责人,希望由法院出面发还货物。但法院认为货已解封,法院的职责已履行完毕。

  “没头苍蝇”两头碰

  之后的几天内,纠纷没有半点进展。记者于昨日采访时,栖霞区法院的相关负责人表示,法院已经履行了解封职责,除非生辉公司起诉银叶侵权,否则法院管不了。

  栖霞派出所则表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银叶公司的强扣货物行为不属于犯罪行为,警方只能从中协调。

  “一辆公交车撞了人,难道被撞者应该将全体乘客扣下以督促公交公司尽快掏钱赔偿吗?”耿律师十分形象的比喻,说明了银叶公司在本起纠纷中的荒谬举动。

  工地“等米下锅”,生辉公司又不愿以非法对非法,组织人员抢回货物;打官司又不知要等到什么时候。生辉公司一负责人向记者苦叹:谁来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

  律师观点

  南京律师界某泰斗级人士告诉记者,法院查封货物时,取得的是货物的暂时控制权,而不是所有权,因此法院在解封时应当将货物的控制权还给货物的所有权人。不能使用,何谈拥有?法院应本着“司法为民”的精神,督促银叶公司将货物还给生辉公司。已经明确承认生辉公司的货物所有权,还要生辉公司为此打官司,不是增加诉累又是什么? 金陵晚报记者 洪唯

  (编辑 丹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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