徒手夺包缘何定罪抢劫?办案人员称作案时怀揣匕首 |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22日10:39 南京报业网 | ||||||||
【金陵晚报报道】为了在抢钱时给自己壮胆,屠家友事先特意在怀里揣了把匕首,可到真正抢钱时这把匕首虽然没用得上,却使他的涉罪罪名从抢夺罪变成了抢劫罪。日前,秦淮区检察院依法将屠家友批捕。 23岁的屠家友是安徽农民,今年下半年到南京打工后由于没有技术,收入非常低。屠家友对自己的现状十分不满,总是幻想一夜暴富,并最终决定抢劫。为了壮胆,他特意买了
对于屠家友的定罪问题,办案人员介绍说,根据法律规定,不使用暴力、胁迫等强制方法,公然夺取财物,数额较大构成抢夺罪,而一旦携带凶器抢夺,则按抢劫罪定罪。携带凶器抢夺是指携带枪支、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具进行抢夺或为了犯罪而使用其他器械,不管行为人是否使用或出示,都应以抢劫罪论处。而屠家友携带的匕首正属于国家管制刀具,他的行为也因此构成抢劫罪。 法律规定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而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则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通讯员 马健 张正文 记者 徐红霞 (编辑 丹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