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守妻子想离婚有条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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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22日12:36 汉网 | ||||||||
由于丈夫外出打工,引发的离婚诉讼案呈上升趋势。这种类型的离婚案,至少需要两个条件。 1993年,新洲的陈女士与丈夫汪某相识,1995年结婚,次年生子。1999年春季,汪某突然要去深圳打工,第一年还偶尔寄钱回家,从2000年开始就再没寄过钱。陈拨打丈夫留下的一个电话,被告知其丈夫已不在该企业打工。从此,汪没有了音讯。
今年,在依旧没有丈夫音讯的情况下,陈女士向新洲区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汪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仍开庭审理了该起离婚案。 法庭认为,汪某在长达4年的时间内与妻子分居,且没有尽到做丈夫和父亲的职责,依法准许离婚。 湖北安格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强提醒,我国婚姻法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且调解无效,才可以视为感情破裂,法院才会准许两人离婚。也就是说,留守妻子如想离婚请求得到法院支持,必须清楚自己的婚姻是否符合离婚的这两个必须条件:第一,感情是否确已破裂,第二,分居是否满了两年。 他同时提醒,在无法找到丈夫的情况下,要想做到离婚合法,必须通过诉讼途径,不存在自动解除婚姻的说法。否则如又与他人组建新家庭,就犯了重婚罪。 (记者蔡梨生)(来源:武汉晨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