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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售票多一罚千引发争议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23日10:25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前不久,浙江省湖州市女售票员施佩利由于所在公司罚款过重而被迫辞职。该售票员因卖票收入多出1元钱,被企业罚款1000元,不久又因一张废票被罚2000元。对此,企业认为这是特殊行业的管理办法。

  企业内部规章制度是否适用《劳动法》所规定的范围?“多一元罚千元”的处罚是否合理?这个问题不仅引发了一场官司,也被湖州舆论界炒得沸沸扬扬。

  据施佩利诉称,她于2004年5月15日,应聘进入湖州联合巴士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工作,当时公司向每个应聘人收取押金6000元。6月3日,公司稽查人员半途查验票款,发现票款金额与票面不符,多出1元。公司认为她违反了企业规定,对施佩利作出罚款1000元并警告的处理。6月10日,稽查人员又一次查票,查出施佩利包内有一张已撕下的废票,面额3元,公司就此又对她作出罚款2000元的处罚。施佩利认为,自己辛苦工作了26天,还在试用期内,业务陌生难免出现差错,没想到却被公司罚款3000元。施佩利认为,这种处罚没有法律依据,要求公司退还6000元押金,免除3000元处罚。

  据施佩利介绍,与她有相同遭遇的还有售票员钱春英,也出于同样的原因被罚款1000元,目前申请了劳动仲裁。另有七八名女职工,在被罚款后,纷纷辞职离开了公司。

  对此,湖州联合巴士公司则称,对施佩利的两次处罚均根据公司的稽查条例,这套管理办法主要是为杜绝售票员不给旅客票,从而中饱私囊的现象。公司制定《稽查处罚实施细则》,符合当前行业特点和政策规定,而企业对职工的奖惩行为则不属于《劳动法》适用的范围。

  但是,湖州市劳动仲裁委员会认为,企业的规章制度也应服从国家的法律法规。湖州联合巴士公司因发现票款多1元和查获废票1张,在没有充分证据表明施佩利有贪污嫌疑之时,就作出罚款3000元的处罚,违反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16条规定,应当支持施佩利要求撤销公司作出的处罚决定的请求。

  故此,湖州市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依照国务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有关规定,撤销巴士公司对施佩利的罚款,全额返还押金,并支付工资732元。

  湖州联合巴士有限责任公司对这一裁决不服,目前,已向湖州市吴兴区法院起诉。浙江孔令泉 老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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