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0元”一斤、“1000元”三斤 餐饮发票偷摸能买榛子(组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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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23日10:45 沈阳晚报 | ||||||||||||
10月21日,记者接到读者报料称,用餐饮发票可以买榛子,但“价格”不菲。 报料:发票买榛子 10月21日一早,家住沈河区的李女士给记者打来电话称,今天早上她在去早市的路上,碰上一个拎筐卖榛子的中年妇女。她在买榛子的过程中,由于没有零钱,本打算不买了。可就在她打开钱包找零钱时,价值600元的餐饮发票从钱包里掉出来。卖榛子的中年妇女看到后,对李女士说,“你要是没有零钱,用发票也行,只不过是‘500元’一斤。”“发票也能买榛子?”李女士不解地发问,卖榛子的妇女说道:“在我们那,发票可以换成钱!” 巧遇:“700元”换一斤 由于这种卖榛子的摊贩具有较强的流动性,记者决定先到沈阳的几条商业街“踩点”。记者通过与卖榛子摊贩的闲谈,确信用发票换榛子的事绝非耸人听闻。 10月22日,当记者路过市政府广场时,恰好碰到一个拎筐卖榛子的中年妇女。通过攀谈得知,她能收餐饮发票。摊贩称:“500元(发票)一斤,1000元三斤,发票必须是2003年以后的。”随后,记者将随身携带的面额为1000元的发票递给摊贩。经过她精挑细选,将共300元小额发票退还。而对剩下的700元发票,她又以破损严重为由,只同意给记者换一斤榛子。记者问其:“你要发票有啥用啊?”摊贩倒也敞亮,“我姐姐在农村开个饭店,有些人吃完饭要发票,如果不给,下回人家儿就不来了,所以得弄点发票。” 税务:发现就严惩 针对这一现象,记者拨通了沈阳地税违法举报中心的电话。工作人员了解事情后解释说,发票的买卖仅限于税务部门,那些摊贩以卖榛子换取发票的行为是私自倒买倒卖发票,而使用这些已开具的发票的饭店已构成偷税漏税,这两种行为都属违法,税务机关将对其严惩。 最后,工作人员提醒广大消费者要提高自身素质,不要给偷税漏税之徒以可乘之机。记者殷越摄影孙海 (感谢李女士提供线索,请到本报领取线索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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