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骗走150万保证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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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23日11:14 每日新报 | ||||||||
签订买卖合同不按日期付货张北周莉颖邢泉西研 新报讯【记者张北实习生周莉颖通讯员邢泉西研】某进出口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指控与他人签订买卖印度铁矿粉的合同后,不按合同规定日期交货,骗取对方保证金150万元。日前,被告人因涉嫌合同诈骗罪在本市河西区人民法院出庭受审,庭审中,被告人辩解这只是一般的经济纠纷,并请求法庭传唤新证人出庭作证,鉴于公诉人也请求法庭允许新证人出庭
检察机关起诉称,被告人王某是本市居民,原系上海某进出口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去年5月5日,被告人王某以能够进口印度铁矿粉的名义,与本市某商贸公司负责人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约定于去年 6月30日前付货,并收受保证金150万元,后被告人王某将其中的 140万元划入上海某集团用于开立铁矿粉信用证。同年7月10日,因进口印度铁矿粉业务未成,该上海集团将 140万元退给被告人王某,被告人王某将该款先后用于购物及大量提取现金挥霍。去年8月至9月间,因该商贸公司多次要求退款,被告人王某先后三次指使公司员工开出金额为150万元的空头支票。同年10月,被告人王某以他的公司及其父亲王某某经营的本市某养殖公司的名义与受骗公司签订退款协议,并再次开具金额为150万元的空头支票,被告人王某逃逸后于去年11月被抓获归案。 在庭审中,当公诉人宣读完起诉书后,被告人王某当即表示其行为不是合同诈骗,只是一般的商业经济纠纷。针对被告人王某的当庭陈述,公诉机关宣读了部分证人的证言及相关书证,均证实被告人王某以合同诈骗150万元的事实。最后合议庭宣布休庭,并将择期开庭继续审理此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