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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家产品用上他人商标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23日11:14 每日新报

  官司打到高院被告赔偿 5万张敬祖先海

  新报讯【记者张敬通讯员祖先海】日前,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商标侵权纠纷案。由于侵权人不服一审法院要求其停止侵权和赔偿被侵权人50000元而上诉至市高院,最终因证据确凿,高院做出维持原判的判决。

  被上诉人天津市某化工工业公司在 2002年 9月和10月间取得“方荥”和“天成和T”(变形)两个商标。后被诉人发现,上诉人天津某装饰材料厂在其生产、销售的腻子膏和腻子粉包装上使用了被上诉人的上述商标,随后被上诉人对被诉产品进行拍照取证。被上诉人认为,上诉人的行为不但误导消费者,扰乱市场,还侵犯了其商标权。2003年,化工工业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装饰材料厂1、停止对其“天成”、“方荥”注册商标的一切侵权行为;2、赔偿被上诉人经济损失 50000元;3、诉讼费由上诉人承担。并向原审法院申请证据和财产保全。

  原判认为,被上诉人依法取得的“天成”、“方荥”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上诉人未经被上诉人许可擅自在相同产品上使用与被上诉人相同和相近似的商标,在相同市场范围内易造成消费者的误认。上诉人的行为已构成对被上诉人商标权的侵害,对此应依法承担停止侵害、赔偿经济损失等侵权责任。上诉人虽辩称法院所保全的仓库及库房中存放的产品不是上诉人所有,上诉人没有实施生产、销售被上诉人所指控的侵权产品行为。但因其未在证据期限内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其辩解理由不予支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1、上诉人立即停止侵害被上诉人“方荥”、“天成”注册商标专用权;2、上诉人赔偿被上诉人经济损失50000元。一审判决后,上诉人不服。市高院经审理,认为原判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得当,最终做出了维持原判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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