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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洋:赔偿太少我要上诉(组图)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23日11:14 每日新报
  “津城漫画家北京告波导”案昨一审宣判法院判决被告赔偿一万元王京涛

  新报讯【记者王京涛】本报连续追踪报道的“津城漫画家北京告波导”一案,昨日一审判定。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波导北京分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带有原告宋洋《坐在对岸的企鹅》画册封面画内容的“波导”广告;赔偿原告宋洋经济损失1万元;被告登报向原告赔礼道歉。对于一审判决结果,原告宋洋接受采访时表示:“因为赔偿数额实在太低,所以我将提起上诉。”

  被告波导北京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其在庭审中辩称,原告并未提供确凿的证据证明封面画的作者是宋洋,因此原告主张其享有该画著作权无证据支持。另为,被告不具有法人主体资格,按法律规定民事责任应由宁波波导销售有限公司负责,而且该广告是否为原告所作被告并不知晓。据此,被告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接受。机作为品牌手机与宋洋绘画相比,因前者的宣传普及高于后者,所以就知晓人而言前者显然多于后者,该事实属于众所周知的客观事实。因此,原告欲从知名度意义出发主张被告“波导”手机的营销由此获得价值的提升,并以此作为其主张50万元索赔额的理由之一,尚缺乏充分证据支持,对此主张法院不予采信。鉴于被告的侵权行为是广告行为,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条第一、二款之规定,同时根据双方对此的言辞辩论,基于常理考虑,商业广告行为作为经营者的营销手段,其广告费用的投入量当计入日后营销获利的回报中,法院推定以双方常规许可状态下的使用费为基数,考虑被告侵权恶意程度,予以加倍方式作为本案赔偿的计算方案。即以2000元为酌定基数
宋洋:赔偿太少我要上诉(组图)
悬挂在北京某营业厅的涉诉宣传海报

宋洋:赔偿太少我要上诉(组图)
原告宋洋觉得赔偿数额实在是太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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