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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聚焦〕80吨玉米一去无踪空车配货谨防上当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23日14:03 浙江在线

  因相信配货站介绍的司机,哈尔滨李先生的80吨玉米至今下落不明,损失6万元。通过哈尔滨市中级法院审结的一起居间合同纠纷案件,法官告诫,进行空车配货时一定要审慎,小心上当。

  今年1月初,住在哈尔滨郊区的李先生因急于向锦州港发运一批玉米,便找到当地某物流配货站,要求配货站尽快为其联系空车配货事宜。第二天,该配货站的老板余某就带着司
机王某来到李先生处,当天就签订了货物运输协议。协议规定由承运人王某用斯太尔大货车为李先生运送玉米80吨,价值60218.60元,起运后48小时内运送到目的地锦州港。乙方栏目里王某的所有信息情况均由余某填写。协议签订后,开始装车。翌日凌晨装车结束,余某随王某一同离开李先生处。

  然而两天后,当李先生与锦州港联系确认货物是否按时送到时,却惊悉自己的80吨玉米根本没有被送到锦州港。李先生给王某打电话,电话停机,按照协议上的地址寻找,结果发现协议登记的地址竟是一间个体发廊。李先生又找到余某,要他与王某联系,而这时的王某早已消失得无影无踪。

  一气之下,李先生将配货站告上了法庭,要求配货站赔偿自己的经济损失6万元。

  被告认为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因为,被告是一个中介服务机构,只负责为原告运送玉米提供交通工具,且原告与司机王某签订了货物运输协议,王某未按协议约定将玉米运送到锦州港,属诈骗行为,应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况且,被告没有审查司机驾驶证、车牌号及所在单位真伪的义务,故被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李先生认为,他是通过被告联系空车配货事宜,才与被告提供的车辆司机王某签订的货物运输协议。而司机王某的驾照、车牌号及所在单位地址等信息都是由被告负责人余某在协议书上填写的,但经法庭调查,这些信息全都是假的。因此是由于被告提供了虚假服务,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被告就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即使司机王某涉嫌诈骗也应由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双城市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作为中介服务机构,应该为客户提供诚实信用服务,而被告为原告所提供的信息为虚假的,致使原告至今未收到所托运的货物,造成损失,应由被告承担赔偿责任。司机王某是否涉嫌诈骗犯罪,不影响被告承担赔偿责任,判决配货站赔偿原告李先生经济损失6万元。

  判后,配货站不服,上诉至哈尔滨市中级法院。哈尔滨中院受理后,经法官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配货站赔偿李先生经济损失16000元。 作者:梁书斌、玉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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