虐待儿子 要负刑责(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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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23日14:26 海峡网-厦门晚报 | ||||||||||
《要不要让一颗仇恨的种子发芽》后续报道 前天,在李伟学校门口,记者和居委会同志接李伟放学到医院时,许多家长知道了李伟的故事,表示:无法想象还有这种母亲。太不负责了。 福建厦门旭丰律师事务所陈清华律师向记者解释,就李伟家的情况,母亲应当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他说,母亲经常打李伟,饿李伟,不让他上学,都是违法行为,构成了家庭暴力。陈律师解释说,所谓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根据《刑法》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陈律师说,如果经过一定的司法程序及行为的认定后,他母亲已经涉嫌构成虐待罪,则依法应当承担刑事法律责任。但是陈律师强调说,我们更加关注的是李伟的命运,而不仅是追究母亲责任。 昨天,在深田居委会,也有一些好心人提出可否收养孩子的问题。据陈律师解释,这也可以通过变更母亲的监护权方式达到。但是,变更的监护人只能是孩子的亲戚和居委会。 陈律师说,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可变更监护权的情形及程序,结合本报道所反应的事实情况,他认为:首先,在认定母亲没有监护能力或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可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1、祖父母、外祖父母;2、兄姐;3、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没有前述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而陈律师也遗憾地说,李伟这种情况不适合收养。他说,根据我国《收养法》的有关规定,收养关系的成立有着严格的法律构成要件,在被收养人、送养人、收养人的资格及收养的相关程序上均有着严格的规定。根据现行的立法精神,结合李伟情形,陈律师认为:本案收养关系成立的法定要件尚不具备。 回放:9岁的李伟已经一年多没上学了,他的母亲整天把他锁在一扇铁门后,每天只给他吃一顿饭。居委会和学校老师都曾试图说服李伟的母亲,让李伟上学。这个母亲总是说,孩子有病,我也有病。前天,记者带着李伟到174医院体检,医生说,这个孩子没病,完全可以上学。 (厦门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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