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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状告物价局败诉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23日15:21 新闻晚报

  晚报讯收取政府明令禁止的“装修保证金”而被物价局行政处罚的物业公司,不服提起诉讼。昨天,闸北法院认定闸北物价局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实清楚,使用法律正确,调查取证执行程序合法,判决予以维持。

  今年初,某小区的物业公司向居民收取政府已明令禁止的“装修保证金”。接到投诉后,闸北物价局前往进行执法检查,发现物业公司为制止和减少业主的违章装修,擅自采取
了向业主或业主选聘的装潢公司收取1000元每户“装修保证金”,共收取保证金27.85万元。其中,因业主装修完毕退还保证金25250元。

  3月30日,闸北物价局向物业公司发出通知书,责令其在4月30日前全部退清所收钱款,并在期限届满三月内将退款清单交给物价局复核。5月13日,闸北物价局检查时,发现尚余17.4万元未退还。物业公司要求再延长退款期十天。5月24日,仍有一户业主未退清。5月31日,物价局对物业公司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6月14日,闸北物价局向其下发了“没收全部违法所得1000元,并处5000元罚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物业公司不服,向闸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未得到支持。9月2日,向闸北法院起诉,请求撤销该处罚决定。

  法庭上,原告称,“押金”并未据为己有,且是从保证实施装修管理顺利实施的目的出发,在业主装修完毕后立即退还业主,不应该定性为违法所得。至于期限内未能完成退清钱款,是由于无法与该户业主取得联系,故请求法院撤销被告的处罚决定。被告辩称,行政处罚内容对事实认定属证据确凿。且执法程序合法,所以请求法院维持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合法,也考虑到了行政合理性原则的适用。而原告认为其收取的装修保证金不属于违法所得以及被告的处罚显失公正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法院难以支持。作者:通讯员刘宁 记者 陆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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