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耐磨”地板等级难界定 |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23日15:51 法制晚报 | ||||||||
本报讯购买的木地板,铺装没多久便出了问题。因认为是经营商、生产厂家弄虚作假,以次充好,消费者吴女士将木业经营部业主毛先生、生产厂家木业有限公司一并告上法庭。 今天上午9时,二中院终审判决:驳回吴女士上诉,维持一审丰台法院作出吴女士将购买的地板退还给毛先生;毛先生退还吴女士3万余元货款,赔偿检测、交通、误工等费用共计1700余元的判决。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目前国家标准对实木地板漆板表面耐磨物理力学性能指标分为优等、一等、合格三个等级。吴女士购买的香脂木豆实木地板为“超耐磨”,而国家标准中无“超耐磨”这一等级。毛先生、木业有限公司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上标注“超耐磨”虽不规范,但其产品质量是符合国家标准的合格品。现毛先生否认其曾承诺售给吴女士的地板是一等品,吴女士送检样品为一等品作出的检验结论无法推定毛先生、木业有限公司在生产、销售中有欺诈行为,故吴女士认为毛先生、木业有限公司弄虚作假构成消费欺诈而要求其承担双倍赔偿责任依据不足。一审法院根据吴女士家地板铺装后的状况及实际损失情况所作判决适当,已充分保护了吴女士的权益。 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作者:孙慧丽 高志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