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星定位“不定位”消费者起诉要赔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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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23日15:51 法制晚报 | ||||||||
本报讯 近日,海淀法院受理了一起因GPS卫星定位系统引发的赔偿纠纷案。 原告童某诉称,2004年3月6日,其从北京某科技公司购买GPS卫星定位系统一套,安装在自己的捷达车上,价格为2500元。双方签订协议,约定该公司每天为童某的车在全国范围内提供定位一次,且免收所有服务费。
今年3月29日,童某将该车辆租给王某使用,但至2004年7月17日后,王某及车辆同时失踪。童某要求这家科技公司给车辆定位,但该公司回答该车辆已没有位置。无奈,童某向警方报案,之后王某被抓获,但童某的车已几经转卖。 童某在起诉书中还称,因这家科技公司管理混乱,负责给车辆提供定位的工作人员误认为其未交服务费,于是在今年6月底终止了每天一次的定位服务,致使不能给公安机关提供破案线索,故诉至法院要求该科技公司赔偿车款6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目前,本案现在审理中。 作者:王晓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