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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23日17:12 中国青年报 | ||||||||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三)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北京: 今天通过的《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72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机动车一方承担; 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在驾驶中履行了交通安全注意义务并已经采取了适当的避免交通事故的处置措施,机动车一方无过错的,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比例、额度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一方有过错的,则按照过错程度承担赔偿责任。 江苏: 10月20日,江苏省对《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草案)》进行二审。在机动车减责方面,规定非机动车、行人负全部责任的,机动车负10%~20%;非机动车、行人负主要责任的,机动车负30%~40%;非机动车、行人负同等责任的,机动车负50%~60%:非机动车、行人负次要责任的,机动车负70%~80%。 广东: 正在审议的《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规定,当行人负主要、同等责任时,机动车负70%~50%责任。 钱炜 王亦君整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