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首次提请审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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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23日17:12 中国青年报 | ||||||||
本报北京10月22日电 一部施行了17年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将被《治安管理处罚法》取代。今天,《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首次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与原《条例》相比,该法规定的治安处罚范围有所扩大,罚款处罚幅度有所提高,处罚程序趋于完善,颇为引人注目。
公安部副部长田期玉在向大会作关于《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的说明时指出,随着经济和社会的不断发展,社会治安出现了新情况、新问题,原《条例》已不能适应社会治安管理需要,亟待完善。 《草案》对《条例》进行了较大范围修改,增加了应当受到处罚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抗拒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行政法规、规章、决定、命令的行为; 在国家机关门前静坐、聚集,拒不离开的行为; 扰乱社会治安、侵犯人身权利的流浪乞讨行为; 扰乱重大活动期间治安秩序的行为; 投放假虚的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 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强迫他人劳动的行为; 猥亵他人的行为;强买强卖行为;违反房屋出租管理规定的行为;制造噪音或以其他方式干扰邻里生活的行为;以卖淫为目的招嫖拉客的行为;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行为;等等。 关于处罚种类,除了《条例》规定的警告、罚款和拘留三种以外,增加了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及吊销由公安机关颁发的许可证3种处罚。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规定可附加适用限期出境的处罚。 《草案》提高了罚款处罚的幅度。原《条例》除对“黄、赌、毒”等行为可处以最高5000元罚款外,对其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处罚仅为1元至200元。《草案》对个人的罚款数额提高到50元至5000元,对单位的罚款规定为2000元至10万元。 值得注意的是,《草案》在保证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受到必要惩处的同时,强调规范警察权的行使,减小了对行政拘留的自由裁量幅度,将拘留时限细分为1日至5日、5日至10日、10日至15日,同时规定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得超过30日。 《草案》增加了关于治安管理强制措施的规定,并取消了行政复议前置程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