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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新交规”和保险法是否打架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23日17:12 中国青年报

  本报北京10月22日电

  “北京‘新交规’继承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立法精神,但作为地方性法规,目前有些条款在实施过程中还需要配套的法律法规。”今天下午,北京“新交规”通过后,北京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委员、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焦洪昌接受了记者的专访。作为“新交规”的起草人之一,他亲历了网上征集意见、立法听证会等过程。

  焦洪昌说,人的生命权高于一切,这是这项立法的精神。这里的人不只是非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也包括机动车驾驶人。

  《办法》作为地方法规,需要明确的就是基于这种立法精神,细化承担责任的标准,因此,《办法》第68条将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无责任五种,第73条将“机动车负全责”的条件细化为3条,使法规更具可操作性。

  关于“机动车负全责”的争论导致了《办法》的两次修改。焦洪昌认为,这实质上是由法规不配套引起的。驾驶机动车本来就属于高风险作业,有第三者强制保险作为后盾,可以把交通事故后果转嫁给保险公司,这是《办法》征求意见稿的立法初衷。

  在西方发达国家,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带有社会互助性质,是和养老、失业等保险一样的公益性保险。但我国目前的第三者强制保险还是带有盈利目的的商业保险。

  依照国外汽车责任保险的通行规则,通常是由政府和保险公司共同建立强制汽车责任保险赔偿基金,如果在某个时段里这一赔偿基金支付金额过高,政府主管机关还可以适当调整强制汽车责任保险的费率。但《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已经5个多月了,重要的配套法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尚未出台,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收费标准和赔偿标准均没有定论。

  《办法》第69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赔偿。焦洪昌认为,这一规定依然存在着法规不配套的问题。因为目前我国的《保险法》没有这方面的明确规定。《办法》作为地方性法规,法律效力低于《保险法》,因此“保险公司先行赔付”在执行过程中会有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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